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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A)除非另經書面同意,或與下列規範不符:(i)代表政府、政府機關或任何其他公營機構提供服務所必須遵守之規定,(ii)當地法律之強制規定,所有SGS SA分支機構或其代理機構(下稱“公司”)與委託人(契約關係)間之要約或服務及所有衍生契約關係均需遵守此服務通用條款(下稱“通用條款”)之規範內容。
(B)本公司得就發出指示之個人或公/私/政府機關 (下稱委託人)提供服務。
(C)除非本公司接獲委託人之事前書面指示中有相反之意思表示,其他任何人皆無權給予指示,尤其對於服務範圍或因此而生報告、證書之交付(下稱“結果報告書”)。委託人於茲不可撤回的授權本公司將“結果報告書”如委託人之指示,或依情況、商業習慣、習俗或實務自由裁量交付予第三人。
2. 服務條款
(A)本公司將運用合理之注意和技能,並依經本公司確認同意之委託人特定指示,提供服務,當無上述特定指示時,則依據:
(B)結果報告書所載內容係依據委託人指示所執行之檢驗或測試結果,以及/或結果之評估乃根據技術標準、商業習慣、實務或依專業意見須列入考量之情況。
(C)對於測試樣品所製作之結果報告書僅包含本公司就此樣品之意見,並不表示對該樣品所抽取之同批產品表示任何意見。
(D)若委託人要求本公司見證任何第三人之介入工作,委託人茲此同意本公司之唯一責任為於第三者進行介入工作之際在場見證並傳達該介入結果,或確認該介入事件。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對於第三人使用之設備、儀器和測量工具的狀態或精準度、應用之分析方法、人員之資格、第三人人員行為或不作為、或其分析結果,並不負任何責任。
(E)本公司製作之結果報告書將僅反映執行時所紀錄且於接受指示範圍內之事實,或無指示時則依據適用於2(A)條款之其他規範範圍。本公司無義務提及或報告特定指示範圍或其他適用範圍外之任何事實或情況。
(F)本公司得將部份或全部服務之履行委託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而委託人授權本公司得將前開履行之必要資訊提供給該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
(G)若本公司收到有關委託人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的契約約定文件或第三人文件,如買賣契約、信用狀、提單等,該類文件僅能視為資料,並不能擴大或限制本公司接受之服務或義務範圍。
(H)委託人承認本公司雖提供服務但並不取代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之地位,也不免除委託人或任何第三人之任何義務,且不於任何方面承擔、減輕、免除或解除委託人對任何第三人或任何第三人對委託人的責任。
(I)所有樣品保留期限最多三個月或依該樣品特性保留較短之期限,然後返還委託人或由本公司自由裁量予以處置。保留期限過後,本公司對該樣品不負任何責任。樣品之保管超過三個月者所產生之保管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若樣品返還委託人,委託人將負擔手續費和運費。若樣品需特殊處置,特殊處置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3. 委託人義務
委託人應︰
(A)確定適時提供充分資料、指示和文件(且無論如何不得晚於預期執行時間前48小時),俾利要求之服務得以履行;
(B)取得本公司代表進入執行工作場所之必要通行許可,並且採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解決本公司執行工作時之任何障礙或干擾;
(C)於有此需求時,提供執行工作所必要之任何特殊器材及人員;
(D)確定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本公司執行工作期間之工作條件、場地和裝置之安全,無需本公司告知是否有此需求。
(E)預先通知本公司與任何訂單、樣品或測試有關之實際或潛在性已知風險或危險,如輻射的存在或可能性,有毒或有害或爆炸性元素或物質,環境污染物或毒物等;
(F)徹底行使其所有權利並解除其於任何相關買賣或與第三者之其他契約和法律上之所有責任。
4. 費用和給付
(A)本公司和委託人於訂單發出或契約訂立時未確定費用者,其費用計算依本公司之標準價格(將依情況變動),一切適用之稅費將由委託人負擔。
(B)除非發票上記載較短期間,否則委託人應於相關發票日期三十天內或本公司在發票上載有其他日期(“支付日期”)內準時支付所有費用,未準時支付者,利息將以月利率1.5%(或發票上記載之其他利率)來計算,期間為自支付日期起至實際清償日止。
(C)委託人不得以與本公司任何爭議、理賠或債務抵銷等理由,留置或延緩應支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D)本公司得於任何具適當管轄權之法院,決定提起訴訟以收取未支付款項。
(E)委託人應負擔本公司提起訴訟以收取未支付款項之所有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及相關費用。
(F)本公司於履行服務期間發生任何未預見之問題或支出時,將盡力通知委託人,本公司有權增收費用以彌補為完成服務之必要額外付出時間與成本。
(G)若本公司因非屬本公司可控制事件之發生,包括如因委託人未遵守前述第3條款所載之義務者,而無法履行所有或部份服務時,本公司仍有權取得下列款項︰
5. 服務之暫停或終止
本公司於下列狀況發生情形時,有權利立即暫停或終止服務條款,且不負相關責任 ︰
(A)委託人未遵守本合約義務並且未能於受通知後十日內改正者;或
(B)委託人之任何原因之暫停付費、與債權人之協議、破產、無支付能力、受接管或事業終止。
6. 責任與免責
(A)責任限制︰
(B)免責︰委託人應保證、保護並免除任何第三人對本公司及其主管、受僱人、代理人或轉包承攬者,就相關服務之履行、聲稱履行或未履行而產生之任何性質之損失、損害或費用支出,包括所有法律支出及相關費用等之索賠(已主張或尚未主張)。
7. 其他
(A)若此通用條款中有任何一項或一項以上之條款被認定為違法或無法執行,其餘條款之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執行性不因此而受有任何影響或減弱。
(B)服務履行期間及其後一年間,委託人不得對本公司之受僱人直接或間接誘使、鼓勵或提出任何條件,使之解除與本公司之僱佣關係。
(C)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授權者,不得於廣告宣傳上使用本公司之名稱或註冊商標。
8. 準據法,管轄權與爭議解決
除非另有明確之同意,所有因本契約關係而生或與本契約關係相關之爭議,準據法為瑞士法,並排除任何法律衝突法則之適用,而所有爭議最終將依國際商會仲裁規則,由根據該規則指派之一位或多位仲裁員進行仲裁。仲裁應以英文於法國巴黎舉行。
(此通用條款係以英文訂立,若有任何譯文差異,應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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